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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时间:2026-06-29      浏览次数:1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重庆市两江新区工程师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LIANGJIANG NEW AREA ENGINE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重庆市两江区工程师协会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非营利性的区域性的科技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协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为协会会员服务,把协会建成工程技术人员之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两江新区工程师协会党支部,属地中共重庆市两江新区华新街道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重庆市两江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建新东路20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协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1、科技咨询宣传;

2、技术职称培训;

3、职称评审申报;

4、承接政府职能;

5、社会购买服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四)个人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工程技术人员或县处级行政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能参加协会活功;

3、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

工程技术人员较为集中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或单位(含民营)具备上列(一)~(三)项条件者,按入会程序吸收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二)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和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含两江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军人,自愿为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的,均可以申请入会);    

(三)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理事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由协会按规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信息;

(四)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六)参加本章程第三章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重庆市《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利益和声誉;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四)对国家机密(含科技资料和本会注明“密”字的内部资料),必须保密;

(五)按规定时间,自觉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违纪处理。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会长办公会应及时审定,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申请退会,经所在专委会报本会备案,个人会员年满80周岁则自然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并报理事会备案:

(一)一年(最多不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最多不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200个以上,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推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但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70名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费收支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及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本会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等额选举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以得票数多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候选人当选。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协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监事工作情况;

(十二)审议年度会费财务情况;

(十三)制定分支及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七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并行使常务理事工作。会长办公会由协会负责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监事、名誉会长及相关人员列席。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二条第1、3、4、5、6、7、8、9、10、11、12、13、14、15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兴办经济实体或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增减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汇总提出,会议由会长主持,因特殊原因,可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提议,应当召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八章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聘任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聘任制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审议;会长办公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设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十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协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如《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经理事会或办公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  协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相关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十二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七十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办公会审议。

第七十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  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八十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十四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十五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  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第八十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 附则

第八十  本章程经2026年4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九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